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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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112年11月29日)
第 70-1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