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112年11月29日)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