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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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四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112年11月29日)
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