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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一 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