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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二 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14 條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