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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二 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15 條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