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二 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