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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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二 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24 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