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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一 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 112年11月29日)
第 77-4 條
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