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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三 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 112年11月29日)
第 84 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