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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三 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 ( 112年11月29日)
第 85 條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