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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 112年11月29日)
第 9 條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