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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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四 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 112年11月29日)
第 96 條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前項規定,如原告請求中,被告無爭執之部分,或原告在中華民國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