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7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