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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22 條
本施行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五百九十六條至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及第九編第三章章名,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