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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