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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02 條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