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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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04 條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