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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07 條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