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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11 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