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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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12 條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