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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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17 條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