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0 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