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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1 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