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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2-1 條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執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