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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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2-3 條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