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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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2-4 條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