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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6 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