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9-1 條
債務人應為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行為或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