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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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29-1 條
債務人應為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行為或不行為者,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