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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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132-2 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