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16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