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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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16 條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