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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21-1 條
拘提,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拘提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到之日、時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