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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22-1 條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