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22-3 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