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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30 條
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

前項規定,於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