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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9日)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