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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84 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