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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90 條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