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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108年05月29日)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