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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 107年06月13日)
第 113 條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