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 107年06月13日)
第 124 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