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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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 107年06月13日)
第 125 條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