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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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153 條
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