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破產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158 條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