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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43 條
商會得委派商會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