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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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 107年06月13日)
第 49 條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關於法院和解之規定,於商會之和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