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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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 107年06月13日)
第 51 條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