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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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二 章 和解 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 107年06月13日)
第 53 條
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