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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83 條
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