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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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 107年06月13日)
第 87 條
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說明書,應開列破產人一切財產之性質及所在地。